从蚂蚁微贷诉某平台案谈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合法性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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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呗蚂蚁微贷

导读:近年来,公共数据商业化步伐逐渐加速,市场主体利用公共数据提供大数据产品或服务已成为一种数字时代的新业态。与此同时,随着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公共数据在金融领域也得到广泛应用。商业银行通过引入工商、公安、社保、税务等公共数据,为精准获客、流程优化、欺诈监测、智能风控等提供数据支持,实现数据赋能。本文结合全国首例公共数据不当使用案例,分析大数据商业模式下公共数据使用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了解公共数据使用的基本原则,厘清公共数据合法使用的边界。

【案例】

2019年5月5日至6日,A公司旗下某平台向其平台上关注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微贷公司”)的付费用户推送了内容为蚂蚁微贷公司于2019年5月5日新增清算组某成员的监控信息,并将该信息的风险级别列为“警示信息”。该信息引发媒体广泛关注,并围绕蚂蚁微贷公司是否存在清算行为进行了报道,短时间内新闻搜索条数达数千条以上。经查实,该信息于2014年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而非2019年5月5日新增或变更的信息。因某平台技术人员发现存在清算信息抓取疏漏的问题,于2019年4月30日至5月5日期间,集中抓取了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清算信息,并推送至用户端。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认为A公司故意捏造和传播关于蚂蚁微贷公司的虚假信息,并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导致公众产生误解,给原告的“蚂蚁花呗”产品声誉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某平台对公共数据使用存在不正当性,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A公司赔偿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万元,并负责为其消除影响。

案例分析

关于公共数据利用的正当性

正当性的核心是确保数据质量。具体而言,无论是数据的收集或是加工、利用都应当保证数据的真实、及时和准确。本案中,A公司作为数据加工使用者对于数据原始主体负有数据质量保证义务,其推送信息虽然是真实数据,但并不符合准确性之要求:

一是数据更新时间不及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虽然公示了蚂蚁微贷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信息,但该信息已公示数年之久,而非2019年5月5日新增或变更的信息。A公司未准确指出推送信息为历史信息,错误引导受众。

二是数据反映的事件性质不准确。A公司不仅将历史信息作为“变更/新增信息”加以推送,并将其风险级别列为“警示信息”,而蚂蚁微贷公司经营状态为正常。

以上错误相互叠加使A公司某平台的订阅用户误以为蚂蚁微贷公司已进入或处于清算程序,并将此作为新闻素材予以进一步挖掘和报道,导致蚂蚁微贷公司商誉受损。A公司抓取的蚂蚁微贷公司企业信息虽源于公共数据,但应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信息,发布和推送的信息应保持与蚂蚁微贷公司企业信息的一致性,A公司作为专业的数据加工使用者不应因数据来源的公共属性而免责。

关于推送信息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A公司主张案外人的多篇传播蚂蚁微贷公司正在或者即将进行清算的不实文章才是蚂蚁微贷公司商誉受损的原因。但是法院认为,基于征信大数据生态系统中数据与数据源之间的联系并未切断的特殊性,某平台提供的企业数据信息直接指向原始数据主体,对蚂蚁微贷公司的市场竞争利益带来负面影响,并集中体现在蚂蚁微贷公司的商誉上。

商誉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通过经营行为累积的社会整体评价,体现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关系。良好的声誉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数据不准确将会直接影响原始数据主体的商誉和社会评价,最终减少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因此,A公司针对蚂蚁微贷公司推送企业信息的行为,在数据存在偏差的情况下,损害了蚂蚁微贷公司的商誉,并影响蚂蚁微贷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

关于合理注意义务的边界

虽然公共数据的使用无需征得原始数据主体的同意,但使用行为仍需遵守基本的注意义务,防止不当使用损害原始数据主体合法权益。

A公司辩称本案所涉数据变动在内的数据爬取,是针对不特定数据主体自动爬取官方发布数据后的无差别技术的结果。同时某平台《用户协议》也设置了对披露信息的免责条款,提示客户“可能会看到不准确、不完整、过时、有误导性、非法、冒犯性或有害的内容或信息”,并主张“我们平台没有义务对于识别结果本身的真实性进行分辨或核验”。

但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专业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平台,且有偿向其用户提供服务,理应尽到足够的审慎义务,在信息准确度的校验方面投入足够的时间及成本。然而,A公司对于能够从政府免费公开数据库或原告端简单核验即能得到的信息未予审核和检验,最终导致错误信息的广泛发布,其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

此外,法院也认可本案涉及的互联网征信行业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应正视海量数据处理的技术困境,合理确定注意义务。在司法裁判上,不宜为互联网征信企业赋予过高的注意义务,对于普通的信息偏差,应当允许其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进行修正。同时指出,互联网征信企业对于收集、发布的数据信息具有基本的注意义务,应当通过技术的革新和完善,确保数据的真实、及时、准确。

什么是公共数据

202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公共数据是针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

2024年10月1日实施的《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指出公共数据是各级政务部门、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及其技术支撑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从数据来源主体看,公共数据包括政务数据,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获取的数据;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数据,即具备公共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在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收集、掌握的各类数据资源,例如教育医疗数据、水电煤气数据、交通通信数据、民航铁路数据等。值得关注的是,《规则》将公共数据的主体进一步拓展至技术支撑单位,如地方政府建设的各类公共数据平台亦是公共数据的来源之一。

公共数据产生和使用形成了以原始数据主体、数据存储发布者、数据加工使用者、数据消费者为主体,以数据加工利用为核心的数据生态系统。其中原始数据主体既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包括自然人,如裁判文书涉及的个人。数据加工利用者在数据生态系统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作为大数据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数据领域海量、分散的企业信息进行整合加工,形成数据集合,满足自身或对外输出数据产品的需求,最终实现数据赋能。

本案所涉数据生态系统中,蚂蚁微贷公司是原始数据主体,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是数据存储发布者,A公司及其旗下某平台是数据加工使用者。A公司正是对数据的加工使用存在不当性以致损害了蚂蚁微贷的合法权益。

公共数据合理利用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坚持数据来源合法

《意见》指出,公共数据的提供应以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为前提,并规定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

数据加工使用者在抓取和收集数据时,应使用政府部门或其他管理主体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数据。同时,获取公共信息的方式也应当合法。实践中,个别企业通过“网络爬虫”[1]自动抓取数据。如企业通过“网络爬虫”绕开或者强行突破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技术措施获取未开放公共数据,或通过“网络爬虫”大规模下载数据,导致公共平台系统瘫痪等不当使用“网络爬虫”工具的,可能违反《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甚至《刑法》的规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数据加工使用者还应注意公共数据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虽然从公共领域采集数据信息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无需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但是如果个人不同意对已被合法公开信息进行二次传播的,数据加工使用者应尊重信息主体个人意愿,及时予以修改或删除。

注意确保信息质量

对公共数据进行商业化利用,实现数据价值的前提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高质量的信息既可以避免因数据偏差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也可为数据消费者作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价值。数据加工使用者应加强对收集、加工信息质量的把控:一是准确采集信息。数据加工使用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二是及时更新信息。关注数据变动既包括注意信息更新的及时性,也包括确保收集信息中所记录的信息变动时间的准确性。

强化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针对公共数据体量大、来源多样等特征,数据加工使用者应建立公共数据分级管理制度,区分数据重要性确定不同的数据质量注意义务。

数据加工使用者可通过适当技术措施和管理机制,如接入第三方敏感词检测工具、建立人工信息查验机制,以及采用匿名化、去标识化或其他必要安全措施确保数据质量,避免数据污染,保护数据主体权益。对于敏感信息,特别是涉及企业清算、破产等重大负面信用信息,数据加工使用者可通过改进算法技术、数据复核、交叉验证等手段,提高数据推送质量,避免因推送信息内容不准确等不当行为,给原始数据主体带来重大负面影响。同时,建立数据跟踪纠正机制,当发生数据偏差时,及时采取事后救济的方式予以更正、删除,避免负面影响进一步扩大。

依法利用公共数据获取合法收益

随着数据在市场竞争优势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市场主体之间的“数据之争”愈演愈烈。因合法原因持有数据的经营者,在数据获得、整理与存储等工作中付出对应成本,其维持数据要素归属现状的要求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但在国务院明确要求“鼓励产业链各环节市场主体进行数据交换和交易,促进数据资源流通”的背景下,限制对数据持有方数据权益过度保护,鼓励和保护数据流通将成为未来公共数据利用的方向。

数据持有者应尊重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原则,充分评估公共数据利用的商业模式,避免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引发法律纠纷。同时,建立健全数据开放和合作管理制度,确定数据开放范围、合作主体、合作方式,逐步实现在合理限度内开放数据。

注释:

[1]网络爬虫是指为实现高效、自动地进行网络信息的读取、收集等事项,按照一定的规则,自动地抓取互联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的行为。

作者简介:

张辛茹,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

原文发表于《现代金融导刊》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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